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
目的和适用范围
1.1 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,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、
《认证认可条例》、《认机构管理办法》等法规制定本规则。
1.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(以下简称认证机构)
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,
是认证机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。
1.3 在境内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遵守本规则。
1.4 认证机构遵守本规则的规定,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。
2 认证依据
GB/T 22000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》
3 专项技术规范
认证机构在对相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前,应依据GB/T 22000/ISO 22000要求,
按照附录食品链分类所列的行业类别、子行业类别划分,
识别食品链上具有相同或相近生产/服务特点的产品和(或)服务类别,制定对该类别产品和(或)
服务的专项技术规范,用于验证该类组织前提方案的适用性和符合性。
专项技术规范应明确适用的产品/服务范围,并应考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、
国际标准(如ISO/TS 22002 系列标准的适用部分)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等。
4 认证程序
4.1 认证申请
4.1.1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具备以下条件:
(1)取得国家、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(或其组成部分);
(2)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(适用时);
(3)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;
(4)生产、加工及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标准和规范的要求;
(5)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,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,且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;
(6)一年内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、法规的食品安全事故;
(7)三年内未因食品安全事故、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或虚报、瞒报获证所需信息,
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。
4.1.2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:
(1)认证申请;
(2)法律地位证明文件。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,
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;
(3)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(适用时);
(4)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化信息(包括产品描述、流程图和过程描述、操作性前提方案计划、
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(以下简称HACCP)计划等);
(5)组织机构与职责说明;
(6)加工生产线、季节性生产、HACCP项目和班次的详细信息;
(7)多场所清单、外包(含委托加工)情况说明(适用时);
(8)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;
(9)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、认机构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自我声明;
(10)其他需要的文件。
4.2 认证受理
4.2.1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:
(1)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,以及获得相应认可的情况;
(2)开展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;
(3)相关的认证方案、认证程序;
(4)批准、保持、变更、暂停、恢复、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;
(5)拟获取认证委托人的信息,以及对相关信息的保密规定;
(6)认证证书的使用规定;
(7)对认证过程的申诉、投诉规定;
(8)认证要求变更的规定。
4.2.2申请评审
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依据、程序等要求,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
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,以确保:
(1)认证要求规定明确、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;
(2)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;
(3)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、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,
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;
(4)认证机构应依据附录1确定组织申请认证的相关范围。
认证机构不应将能够影响认证范围内终产品食品安全的活动、过程、
产品或服务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。